民事訴訟中消極迴避和積極迴避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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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消極迴避和積極迴避有什麼不同?

民事訴訟中消極迴避和積極迴避有什麼不同?

申請回避,又稱消極迴避,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法官退出本案審理活動的行為。

積極迴避,又稱自行迴避,即應當迴避的主體主動申請退出審理活動的行為。審判人員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

(5)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上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主動退出該案件的審判及其他相關工作。

《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對“利害關係”、“其他關係”、“可能影響”等較為模糊的詞語具體規定。學術界中,一般認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主要是指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涉及相關人員的利益:“其他關係”是指在前兩種情形之外的某種關係,諸如老上級、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學、老朋友等;有可能影響秉公辦案的,但是必須以“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為前提條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迴避。

二、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等。迴避的情形包括三種: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民事訴訟中消極迴避和積極迴避是兩種不同的迴避方式,消極迴避是訴訟中當事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按規定申請法官退出審理的行為,積極迴避是由於一些特殊情況,如審判員是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跟該案件有利害關係等,主動提出退出審理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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