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的具體職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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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委員會的具體職能是什麼?

審判委員會的具體職能是什麼

審判委員會是中國特有的審判組織形式,它作為審判工作的一個集體領導機構,在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總結審判經驗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審判委員會是本院決定案件處理的最高審判組織,是審判業務方面的決策機構,指導和監督全院審判工作。其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以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問題。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依法實行迴避制度。審判委員會的會議由法院院長主持,成員由院長1人,副院長、庭長、資深審判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數是單數。

審判委員會不同於合議庭,它不直接開庭審理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以下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疑難、複雜、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擬判處死刑的;

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3、檢察院抗訴的;

4、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

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6、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之後,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應當在合議庭審理的基礎上進行,並且應當充分聽取合議庭成員關於審理和評議情況的説明。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如果有意見分歧,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的判決書和裁定書,應當以審理該案件的合議庭成員的名義發佈。

綜上所述,關於審判委員會的具體職能問題,主要體現在適用情形和決策層級兩個方面,首先,需要審判委員會決議的是死刑、合議庭嚴重分歧、檢察機關抗訴、較大社會影響等性質嚴重、審理難度大的案件,其次,對於合議庭無法決定的案件才提交審判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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