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訊問過程錄音很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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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訊問過程錄音很重要嗎?

刑事訴訟中,錄音錄像十分的重要,這是一種最直觀的觀察和記錄被詢問者的面部表情肢體語言的方式方法。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詳細的講解一些關於刑訴法訊問過程錄音的相關知識。本文對錄音錄像試用的範圍和錄音錄像反映內容與訊問筆錄內容不一致時,該如何處理進行了大量的解釋。

一、錄音錄像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

根據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即錄音錄像分為“可以”和“應當”。2014年5月26日 《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以及2014年9月5日《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中,對“可以”和“應當”錄音錄像的案件做出了具體規定,歸納起來為有以下三類:

(一)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時,無論案件大小、情節、所涉金額,均“應當”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二)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以下案件“應當”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1、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案件;

3、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件;

4、嚴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的,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走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數量大的犯罪案件;

5、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

7、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較強或者供述不穩定,翻供可能性較大的;

8、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解和辯護人可能作無罪辯護的;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對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分歧的;

10、共同犯罪中難以區分犯罪嫌疑人相關責任的;

11、引發信訪、輿論炒作風險較大的;

12、社會影響重大、輿論關注度高的;

13、其他重大、疑難、複雜情形。

(三)除上述兩類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僅是“可以”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所涉罪名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並非偵查機關憑其主觀判斷該案件可能判處的刑期來決定是否採取錄音錄像。

二、錄音錄像的完整性:“全面、全部、全程”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03條規定: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第3條規定: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可以將錄音錄像的完整性概括為“全面、全部、全程”六個字。

三、錄音錄像與訊問筆錄衝突時應當分情況分別處

(一)對於“可以”而非“應當”錄音錄像的刑事案件,如果沒有錄音錄像,那麼以訊問筆錄的內容為準;

(二)對於“應當”錄音錄像而偵查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未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不完整的案件,此類情況現行法律法規中並未規定如何處理。

我認為,此類情況不能因為沒有錄音錄像或錄音錄像不完整而全面否定整個訊問筆錄及訊問過程。因為,綜合錄音錄像的相關法律法規來以及《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 “經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詢問筆錄、原始的詢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來看,錄音錄像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更偏向於“證明偵查機關訊問過程的合法性”,而非“訊問筆錄實質性內容的準確性”。 同時,從《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73條“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可以調取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也可以看出上述觀點。

但是,如果有材料和線索指向訊問過程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且此種可能性不能被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完全排除,此時如果“應當”錄音錄像而偵查機關未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不完整,則訊問筆錄將會有很大可能性被排除。

(三)對於錄音錄像有瑕疵時,如錄音錄像內容與訊問筆錄內容在非關鍵性問題上存在差異,錄音錄像在某些非關鍵性問題上畫面聲音不夠清晰等。此類情況如果偵查機關不存在非法取證的行為,將不會影響訊問筆錄的內容。

(四)對於錄音錄像的內容與訊問筆錄的內容有嚴重衝突時,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3條規定,當審核部門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將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1、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2、未在訊問室訊問犯罪嫌疑人、未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訊問筆錄記載的起止時間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不一致、訊問筆錄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內容嚴重不符而偵查機關未進行補正、解釋,或者經補正、解釋後仍不能有效證明訊問過程合法性的。此類情況下,訊問筆錄應當被排除。

四、律師有權查閲所有錄音錄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辯護律師能否複製偵查機關訊問錄像問題的批覆》(2013年9月22日 (2013)刑他字第239號)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的,應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你院請示的案件,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的訊問錄音錄像已經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並已在庭審中播放,不屬於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複製有關錄音錄像的情況下,應當准許。即,辯護律師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每一次錄音錄像,除非偵查過程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

通過上文我們已經有了瞭解,小編還有提醒大家一句,律師是有權利查閲所有的錄音錄像的,所以當大家遇到問題的時候,一定要記得把自己的辯護律師請來一起觀看錄像,律師會帶着他的職業習慣最大限度的為大家爭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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