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關於刑訴法規則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最高檢關於刑訴法規則有哪些?

最高檢關於刑訴法規則,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貪污案件時,應當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偵查貪污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時,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對於管轄範圍,分為主偵查和配合偵查,對於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罪犯還有其他犯罪行為的,罪犯之間存在關聯的,應當併案處理。

一、管 轄

1.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2.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處理: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

二、辯護與代理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人民陪審員,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是,上述人員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其擔任辯護人的,可以准許。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5.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法律援助作了規定。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上述規定,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幫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日以內指派律師,並將律師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6.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根據上述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

7.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根據上述規定,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綜上所述,最高檢關於刑訴法規則,規定了擔任辯護人的要求條件,規定一名辯護人不能為兩名以上罪犯擔任辯護人,對執法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擔任辯護的,應當在接到通知3日內,將辯護律師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通知執法機關,代理律師可以為罪犯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