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審理技術合同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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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關於審理技術合同規定有哪些?

最高法關於審理技術合同規定有哪些?

最高院對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的規定如下:

1、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等方面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

2、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技術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第五條 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於執行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

第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何到最高院申訴

到最高院申訴需要訴訟案件是由最高院管轄,屬於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或者一審法院是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到最高院進行起訴時需要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才能進行訴訟的,申請再審的是最高的人民法院,如果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不服的情況,可以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再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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