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中止偵查需要細化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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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中止偵查需要細化規定嗎?

刑事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中止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中止審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中止審理等三種情形。那麼,關於新刑事訴訟法中止偵查需要細化規定嗎?今天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關於新刑事訴訟法中止偵查中的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

刑事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中止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中止審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中止審理等三種情形,我國法律或相關司法解釋對此的規定尚不完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1條第1款和第273條第1款分別對中止偵查和中止審查起訴作了規定,如“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00條也僅對中止審理的幾種情形作了規定。

筆者認為,上述規定需要進一步細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刑事訴訟中止的期限均未作規定。二是對刑事訴訟中止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措施均未作規定。如對患有嚴重疾病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變更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等。三是對刑事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未作規定。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嚴重疾病的範圍應如何確定,誰有資格出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書等均沒有明確規定。四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中止如何處理未作規定。五是中止事由消失後,刑事訴訟活動的啟動程序缺乏相關法律規定。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筆者建議在制定實施規則時,可以對刑事訴訟中止進行完善:

1.對“其他嚴重疾病”的範圍作出嚴格界定。建議參照人身傷害或者精神病醫學鑑定的相關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負責嚴重疾病的認定。

2.共同犯罪案件中,對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訴訟中止情形的,應當依法對案件分案辦理。對符合訴訟中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止偵查、中止起訴或中止審判,對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

3.對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間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訴訟期間不能歸案的,由決定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司法機關依法變更為逮捕強制措施,上網追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歸案後,恢復刑事訴訟程序。

4.對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而中止訴訟的,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由羈押場所對其強制醫療。在羈押場所能有效接受治療的,可在羈押場所治療,否則,可將犯罪嫌疑人轉送專門醫院,在有效的監管條件下進行治療。中止偵查的,在依法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後,應當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中止審查起訴、中止審理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在法定審查起訴期限和法定審理期間內恢復訴訟行為能力的,不變更強制措施;如不能恢復訴訟能力,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另外,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如果被告人所犯罪行較重(建議以可能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起點),對其實施的醫療長時間內又無法獲得顯著效果的,羈押場所可決定將其轉送專門醫院,實施長期的約束性醫療。

5.中止偵查、中止審查、中止審理的情形是否消失,由羈押場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社區的公安派出所聯合進行監督考察。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時,羈押場所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恢復對被告人的偵查、審查或者審理。

通過上文的閲讀,關於新刑事訴訟法中止偵查需要細化規定的相關內容大家有了更加詳細的瞭解,不過小編在這裏還是要提醒大家一句:我們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同時,也要注意不能一味的為了自己的權利而不承擔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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