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偵查期間延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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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偵查期間延長規定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那麼,補充偵查怎麼延長期限呢?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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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時效與期間有哪些規定

《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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