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罰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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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罰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我國法律法規在審理一些案件的時候,會根據案件的情節,對當事人處相應的罰金。罰金的處罰,在我國的民法和刑法中,對於不同的案情都有着詳細的規定。不過在涉及一些刑事案件當中,刑訴法中對罰金的規定也是比較詳細的。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介紹刑訴法罰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法律知識

刑訴法罰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罰金執行機關是誰?

1、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和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瞭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即一審法院執行。這就明確了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2、罰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執行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罰金由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卻沒有明文規定應由法院的哪個部門來執行。現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由刑庭執行,有的由執行庭執行,有的由司法警察執行。由刑庭執行,違背了人民法院審執分離的原則,由執行庭執行於法無據。這裏筆者認為應該由司法警察執行。理由是,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第(六)項,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項執行死刑;(八)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也就是説人民法院機構中能夠執行刑罰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為(八)項它既是一個衝實性條款,指導司法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同時,也是適應形式發展和隨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斷拓寬司法警察職責的彈性條款,以上規定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節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責中,就不包括刑罰的執行,只是對刑事判決,裁定中民事部分的執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則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應當包括執行罰金。

二、單處罰金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2、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

3、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4、偶犯或者初犯;

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6、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

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可以看出刑訴法中對於罰金的執行機關和處罰金的情形,都有着詳細的介紹。可以看出在我國處罰金的執行主體是一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來執行。在一些刑事案件當中,如果犯罪情節較輕,或者犯罪嫌疑人年紀尚小的情況下,罰金可以按照實際情況進行但處罰金並不進行其他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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