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自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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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自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自首從根本上反映了當事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的一種態度,自願認罪伏法並且主動投案自首可以節省我國的司法資源,最關鍵的是當事人因為有了自首的這種情結所以對量刑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的,可是自首的情節以及產生的影響這也是需要進行嚴謹的認定的。而且,刑訴法自首的相關規定也是需要工作人員嚴格遵守的。

一、刑訴法自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對於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並非出於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9、被告人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在決定對被告人的具體處罰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二、如何認定自首?

關於自首,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這是對自首的定義以及對自首犯如何處罰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於自首的定義及其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自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訊問或者尚未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願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這裏的司法機關應指所有的司法機關。犯罪分子犯罪後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司法機關投案的,也屬於自首。

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傷,委託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為了消除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代為投案的,或者先行以書信、電話、電報等投案的,都應當屬於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機關或其他組織盤問、教育過程中,主動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屬於自動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於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並非完全出於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於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自首。不論以上述何種形式投案,自動投案的實質是犯罪分子自願把自己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因此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後,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地全部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至於有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説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説清楚,就應當認為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矇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數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則只能認定該部分犯罪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不僅應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應供述與其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實。

根據本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較輕的,也可以免除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犯罪後自首,不僅自己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同時也為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以自首論的規定。對於犯罪分子來説,要想得到從寬處理,機會不只一次,也就是説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或者在服刑期間還可以爭取自首。

這樣規定為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提供了很好的機會。

可見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當中提到,對於自首的材料公安機關必須要迅速的進行審查,結合自首的時間,罪行的輕重以及當事人悔罪的表現等諸多因素來量刑的,一般在公安機關還沒有發現罪行之前主動自首的,在量刑的時候能夠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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