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規則都有哪些?
一、刑事抗訴規則都有哪些?
刑事抗訴規則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有權提出抗訴;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民事案件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
二、相關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有權提出抗訴。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行政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抗訴。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所認定事實沒有證據或者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
(二)原判決、裁定對有足夠證據支持的事實不予認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採信了偽證並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的;
(四)原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於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五)原審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六)原判決、裁定所採信的鑑定結論的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的;
(七)原審法院應當進行鑑定或者勘驗而未鑑定、勘驗的;
(八)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其他情形。
如果當事人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當庭提出抗訴的申請,法院將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會受理抗訴,如果受理會另行判斷是否需重新審理並擇日進行開庭審理,如果不受理抗訴申請的法院也會給出充分的理由並進行適當的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