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抗訴一體監督機制細則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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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抗訴一體監督機制細則的依據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抗訴一體監督機制細則的依據有哪些?

刑事案件抗訴一體監督機制細則的依據有:《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抗訴工作強化審判監督的若干意見》,隨着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刑事抗訴工作面臨着新的機遇和挑戰。為適應新的形勢與任務,進一步加大刑事抗訴工作力度,提高刑事抗訴案件質量,強化刑事審判監督職能作用。

二、具體內容

刑事抗訴既要堅持符合條件即應依法抗訴,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又要結合國家改蘋發展穩定大局和社會治安形勢,突出各個時期刑事抗訴工作的重點和實效性。在當前形勢下,刑事抗訴應將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畸重、因徇私枉法和違反訴訟程序造成錯誤裁判的案件以及各類錯誤裁判的重特大案件、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等作為抗訴的重點。

刑事抗訴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抗訴理由充分且有抗訴必要。要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抗訴工作曲若干意見》等規定。在具體把握抗訴條件時,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一是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二是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三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期間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四是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五是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要充分發揮刑事政策在刑事抗訴工作中的指導作用,增強打擊效果,有效化解社會矛盾,達到抗訴的法律效果和杜全效果的有機統一。要認真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方針和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輕微犯罪採取輕緩的刑事政策,特別是對於死刑案件,要貫徹少殺、慎殺的原則。在具體抗訴工作中,對於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原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嚴重錯誤或君罪行極其嚴重、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以外,一般不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一是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二是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三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入監勞動改造後,考驗期將滿,認罪服法,獄中表現較好的。

刑事案件抗訴一體的目的在於減少案件的審理週期,進一步提升辦案效率,在司法實踐中,從前期的司法判決到後期的刑事案件抗訴,需要很長的時間,給當事人和傷亡都造成了非常大的困擾,如果進行刑事案件抗訴一體的機制處理下,顯然可以大幅提高刑事案件的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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