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訴訟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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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去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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