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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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一個案件錯綜複雜,不僅會涉及到刑事案件還會涉及到民事案件,那麼人民檢察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會遇到存在第三個人也存在過錯的情況嗎?也就是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有第三人?相關的刑事訴訟法的詳細介紹如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有第三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有第三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獨立的訴訟,其實質就是民事訴訟,也是有第三人的。

刑事案件受害人能否向第三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不可以。

其一,刑事案件中第三人存在過錯的,受害人可以在救濟中得到賠償,但其前提是該第三的過錯為“應當預見而未採取措施”,即學校開始就預測到的“藉助腳手架入户盜竊”有責任;但是對於人身傷害是不能預見的,所以不承擔責任。

其二,盜竊他人財務數額不構成犯罪的,一般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大隊採取行政處罰,而不是通過民事途徑尋求救濟,兩者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 綜上所述,該案中人身傷害的結果已經超過了學校能預見的範圍,故其不用承擔責任。

和附帶民事訴訟一樣,不支持精神損害,但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收訴訟費,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收取訴訟費。

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區別,有着自己的特殊之處。這表現為兩個方面:從實體上説,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從程序上説,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併審判。其成立和解決都與刑事訴訟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正因為如此,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問題時所依據的法律具有複合性特點:就實體法而言,對損害事實的認定,不僅要遵循刑法關於具體案件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證據、先行給付、訴訟保全、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都要遵循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有第三人?一般來説這種情況是存在的。但是有第三人的情況下,第三人不能夠提起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這時候不收錢訴訟費,但是如果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就要繳納應有的訴訟費。這是大家值得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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