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有哪些?
在生活中,有大大小小的案件,大家不乏對審判結果存有異議而進行抗訴。簡而言之,抗訴就是對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民事訴訟法關於抗訴的事實和理由,請大家閲讀了解。
民事訴訟法關於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具體的監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即通過抗訴行使檢察監督權。
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抗訴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抗訴權的條件。經過兩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對檢察院抗訴的事由進行了細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司法解釋規定,新的證據是指:
(1)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2)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3)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
(4)當事人在原審中已經提供,但原審未予質證、認證,又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所謂基本事實,即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也即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必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如原審開庭過程中審判人員不允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或者以不送達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且該行為已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 申請檢察院建議或抗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以上就是整理的有關民事訴訟法關於抗訴的事實和理由,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總之,抗訴是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情況,提出抗訴只能由人民檢察院,其他提起再審的情況分別是人民法院自動啟動的監督程序自行再審、還有就是當事人提出再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