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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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我們知道,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一審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之後當事人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受理之後,該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二審是否開庭審理,那麼,刑事訴訟法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有哪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訴訟法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涉及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二、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三百一十七條 下列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雖不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可以理解為有條件的可以開庭,沒有條件的就可以不開庭)。

根據以上規定,建議被告或者辯護律師在上訴時儘量從一審的事實和證據方面有異議,影響定罪量刑進行闡述,爭取二審能開庭審理,這樣給二審改判多一些機會。

這些案件在一審時法庭就可以不開庭審理,因此在二審時也應遵循一審的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對於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以及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法院應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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