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開審理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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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案件公開審理的有哪些?

刑事案件公開審理的有哪些?

刑事案件公開審理範圍是:無論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還是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都應當公開進行。

但案件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聽,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六條 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案件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聽,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條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經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不得旁聽案件審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依次進行下列工作:

(一)受審判長委託,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二)宣讀法庭規則;

(三)請公訴人及相關訴訟參與人入庭;

(四)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五)審判人員就座後,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刑事案件的具體審理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涉及到是否可以公開審理,是基於實際的案件情況由法院認定的,對於不符合公開審理的案件,是可以不公開進行審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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