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法院執行財產有着怎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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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法院執行財產有着怎樣的規定

眾所周知,大家會從新聞上,電視上了解到一些刑事案件,大多慘不忍睹,讓人對被害者感到心寒以及同情,也對犯罪者極其地憤恨,很多犯罪者都是被金錢,利益矇蔽了雙眼,最終造成大錯,也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也有着明確的規定,刑訴法法院執行財產又是怎樣的呢?那麼小編就一起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

第四條 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第五條 刑事審判或者執行中,對於偵查機關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行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

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第六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敍明並另附清單。

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

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 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

移送立案應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及其附件和其他相關材料,並填寫《移送執行表》。《移送執行表》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執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三)隨案移送的財產和已經處置財產的情況;

(四)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況;

(五)移送執行的時間;

(六)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屬於移送範圍且移送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

綜上所述,刑訴法法院執行財產有着明確的規定,一切遵循法律執行,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太多刑事案件最終由犯人賠償被害人家屬對應的金額的案件,但人的生命是如此可貴的,並不是拿金錢就能衡量的,希望大家塑造一個和諧社會,千萬不要去做觸犯法律傷害他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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