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執行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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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執行條件是什麼?

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執行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六條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三)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四)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二、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七條 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第八十八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九十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調取有關材料。

第九十二條 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後,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就是否准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

第九十四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後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行政訴訟實行的也是二審終審制,如果對一審的判決有爭議,行政相對人是可以上訴的,但是在判決書生效後仍然拒不履行的,如果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可以直接採取強制措施,沒有強制執行權的,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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