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鑑定告知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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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鑑定告知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鑑定告知的期限是多久

鑑定意見是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據類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重要依據。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直接關係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刑事訴訟主體各方而言意義重大,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1條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就是説,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機關送達的是鑑定意見覆印件。

二、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1、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為了使司法鑑定結果更加公正、對自己更加有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鑑定時不僅要單純地提出申請,還要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鑑定。

2、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如果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司法鑑定期間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從而使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被撤銷。

3、蒐集證據推翻司法鑑定結果

有效的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發現司法鑑定結論缺乏真實性,可以積極蒐集證據,推翻司法鑑定結論。

由此可見,按照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鑑定告知的期限是五天。也就是説等鑑定結果出具後,公安機關要在五天內告知被告及代理人。告知的方式應該是書面的,通常是將鑑定書的複印件交給被告。如果被告對鑑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尋找證據來推翻原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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