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司法鑑定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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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司法鑑定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司法鑑定期限是多久?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二、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司法鑑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三、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1、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2、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3、委託鑑定的要求;

4、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5、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6、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7、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綜上所述,按照法律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到法院的委託後,要組織專業人員開展鑑定工作。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司法鑑定期限不超過三十天,如果鑑定的內容比較複雜,需要特殊技術手段,則鑑定機構可以適當延長。但是,並不是延長就可以是無限期的,也應該不超過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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