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補偵查結果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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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補偵查結果的情況有哪些?

退補偵查結果的情況有哪些?

1、第一種情況。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後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會二次重報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2、第二種情況。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二次退查重報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檢察院會作出決定,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追訴標準,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存疑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絕對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絕對不起訴處理。

相對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時發現有證據證實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作出撤案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採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退補偵查結果的情況為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後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會二次重報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是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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