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處理時法院會偵退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5W

案件在處理時法院會偵退嗎?

一、案件在處理時法院會偵退嗎?

證據不齊全就會進行偵退;

關於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後的案件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特殊情況,人民法院主動建議的情形僅限於“發現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即人民法院只能是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情節。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無權直接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另外,為保障被告人權益,此處規定為“應當建議”,而且沒有次數限制。

二、退偵後派出所能撤案嗎?

對於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能否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刑訴法沒有作出相應的明確規定,實踐中爭議較大,處理方式不一。小編認為,對此不能一概而論,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可以作出不同處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8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據此,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主要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犯罪事實不清,二是證據不足,三是發現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85條規定,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是對於證據不足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説明。筆者認為,補充偵查後即使證據依然不夠充分,公安機關也不能自行處理,只能移送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二是在補充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審查。這時,偵查羈押期限和審查起訴期限存在重新計算的問題,但公安機關不能撤銷原案件。

三是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訴法第15條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檢察院。按照刑訴法第161條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才能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對於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防止公安機關以罰代刑或者對證據不足案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任何案件都是有處理的流程,如果在判決的時候發現證據不齊全,或者是流程不正確而導致案件不能判決的,一般是會重新進行偵查,等案件查出來的結果合理、合法之後就可以對此案件進行判決,從而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