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提出申訴的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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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提出申訴的主體是什麼

刑事案件中提出申訴的主體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於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於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接受申訴的機關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並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只有當申訴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並作出不同於原判決、裁定的新判決、裁定時,才能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開始執行新的判決、裁定。這裏要説明的是,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不是上訴。

二、刑事案件申訴後會改判嗎?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説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並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規定,當被害人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時,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訴。其中被害人不服判決的,可以在七天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要求其提起公訴。此時檢察院對申訴進行審查,如果滿足條件,檢察院就會提起公訴。如果不符合條件,就將複查結果告知當事人。此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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