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主體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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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訴主體的義務有哪些

如果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表示不服的話,則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申訴,但此時一般是向作出生效裁判、決定的機構提出,同時刑事案件申訴主體也有一定的義務。那到底刑事案件申訴主體的義務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刑事申訴主體的義務有哪些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複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以申訴為藉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並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複製件;委託他人申訴的要有委託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二、刑事申訴的時效

刑事訴訟法中對申訴案件沒有規定申訴時效,那麼申訴案件要不要規定時效限制?如果規定時效限制,申訴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算,期間多長比較合適?

由於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沒有規定申訴時效,有的當事人在法院判決或檢察院作出決定多年後才到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於原來的證據已時過境遷,很多案件雖然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卻仍難以查清,結果造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

那麼規定刑事申訴時效是否意味着就剝奪了當事人的申訴權利?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規定申訴時效並非是限制當事人的申訴權利,而是對當事人的申訴權利明確化、具體化,更加有利於檢察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對申訴案件的複查和調查,使真正的錯案能夠得到糾正,正確的判決和決定能夠得到維持。

2、規定申訴時效,可以使當事人更加及時有效地行使申訴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申訴時效內不行使權利,説明當事人已放棄了這一權利。當然如果由於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使當事人不能行使申訴權利的,可視為申訴時效的中斷,申訴時效從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消除後繼續計算。

3、規定申訴時效可以使檢察機關更加有效地複查刑事申訴案件,徹底查清案件事實。隨着時間的流失,人的記憶會淡漠,有的人還會去世,現場會改變它原有的狀態,視聽資料會喪失它原有的效果等等,這些會給複查刑事申訴案件帶來諸多困難,而且時間越長證據的客觀性喪失越多,困難就越大。

筆者認為,規定兩年的申訴時效期對於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來説是比較合理的,有利於檢察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同時也保障了當事人充分行使其申訴權利。

看完上文對刑事案件申訴主體義務的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有所瞭解。進行刑事申訴,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需要當事人瞭解的內容是比較多的,同時也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否則的話可能就不能進行申訴了。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榆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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