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案件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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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訴案件期限一般是多久?

民事抗訴案件期限是多久

抗訴無期限的限制。因為檢察院的發現錯案隨時都可以提出讓人民法院改正。根據《民事訴訟法》徹底顛覆了此前申請檢察院抗訴的程序。在新民訴法,案件當事人已經無法同時向法院和檢察院申訴,以達到兩邊通吃的目的。新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由此可見,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已經成為前置程序。如果當事人未到法院申請再審,直接到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檢察院一律不受理。

具體來講,只有符合以下情形的,才能到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也就是説,向法院遞交在再審申請後,被法院駁回的。可以在申請再審的期限要注意,現在申請再審的期限為6個月了。如果6個月內沒申請的話,可以選擇遞交申訴狀或照樣遞交再審申請等駁回,然後再去檢察院申訴。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現在法院處理再審申請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如果在原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遞交再審申請書,材料中轉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這一規定在司法實務中存在爭議。有些檢察院認為有明顯有誤的案件就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再審。在此,建議去檢察院申請抗訴的當事人,務必按照抗訴的法定理由陳述清楚的案情。

二、提出抗訴和提請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抗訴主體是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而申請抗訴的主體是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抗訴權(只能針對判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綜上所述,提請抗訴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請求檢察院抗訴,而提起抗訴一般是檢察院依據自身職權進行抗訴。

以上就是對抗訴案件期限一般是多久的相關解釋。提請抗訴一般指的是被害人在審判以後,收到了相關的審判結果,若被害人對該法院的審判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請抗訴。同時提出抗訴一般指的以檢察院作為主體,同意進行抗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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