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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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以下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自訴案件,法院應當開庭審判。對於不符合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證據不充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被告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應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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