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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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1.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2.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和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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