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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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訴

一、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訴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訴需注意的事項:

(1)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若確有損害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案件立案後,一審判決前提起。否則只能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3)根據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以物質損失或經濟損失為限,精神損失除外。

二、自訴案件該如何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的;證據不充分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告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3、對已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經説服撤回自訴或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不出庭的,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5、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併審理。

刑事案件區分為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從類型上來看,自然是屬於公訴案件的居多,而此時往往就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於自訴案件的範圍,法律方面也有明確的規定,此時就要求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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