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只能自訴對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一、告訴才處理只能自訴對不?

告訴才處理只能自訴對不?

司法實踐中,把“告訴才處理”案件錯誤的理解為自訴案件的做法,難以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有悖法律精神。審判實踐中的“告訴才處理”案件“實然”狀況要求對此類案件應採公訴與自訴並舉的追訴模式。保持自訴的同時開放向公安機關告訴途徑,繼而通過國家追訴模式維護被害人權益,建立公訴、自訴並存的綜合“告訴”模式,充分維護被害人權益。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一個類型,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即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四個,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提請自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被家庭成員遺棄或者被人侮辱誹謗的,自己可以作為原告向法院直接起訴,準備好書面的訴訟狀。告訴才處理是自訴案件的一種,當然也可以是公訴案件。在受害人自己沒有起訴的情況下,公檢法機構可以介入案件,對侵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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