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能不能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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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訴才處理能不能公訴?

告訴才處理能不能公訴?

不能公訴,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告訴才處理的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佔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佔)。

二、提起自訴的程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對於侮辱、誹謗案等告訴才會被處理的案件,一般檢察院都是不會提起公訴的。告訴才處理也即只有民事主體書寫訴狀,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時,才會被受理,設定此項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使得更多的民事主體懂得運用法律武器。

有關告訴才處理案件的類型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該類型的案件必須由當事人告訴才可以處理,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則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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