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反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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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為了規範被告人提起的反訴,同時也對反訴進行了一系列的相關規定。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刑事案件反訴規定的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刑事自訴案件的反訴規定?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反訴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

3、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反訴一經成立,人民法院即可與自訴案件合併審理。在這種互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如果自訴或反訴一方申請撤回起訴,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訴後,對未申請撤回的訴訟應繼續審理。如果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判處刑罰,應根據各自應負的罪責分別判處,不能互相抵消刑罰。

二、自訴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在《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有對於刑事自訴案件反訴的規定。根據這些法條的內容,大家應該知道對於刑事自訴案件的反訴是適用自訴的規定,同時需要符合條件的被告人才能夠提起相應的反訴。更多刑事自訴案件反訴的法律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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