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的被害人與自訴人的區別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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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訴的被害人與自訴人的區別包括什麼

刑訴的被害人與自訴人的區別包括什麼

自訴人與被害人的區別為:

1、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申請撤回自訴,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訴。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述權利;

2、被害人有請求立案權和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權,自訴人沒有;

3、自訴人存在於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存在於公訴案件中。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刑事自訴人必須參加開庭嗎

一般情況下本人是可以不出庭的,但必須要有代理人出庭;因為自訴案件要出示證據,對嫌疑人進行控告,必須要有控告方在;法律有關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即本人或委代理人必須出庭。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在刑事案件中由於大多數的案件都是比較嚴重的因此很多的案件都是公訴案件。但是對於情節輕微的案件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可以進行自訴。具體來説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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