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否有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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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是否有共同犯罪?

玩忽職守罪是否有共同犯罪?

玩忽職守罪一般沒有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實踐中玩忽職守罪一般是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典型的過失犯罪如玩忽職守罪等不存在認定共同犯罪的主觀前提。

共同犯罪認定的條件:

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僅僅據此規定,往往是不能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的,認定公共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張三和李四合謀實施搶劫,雙方是有明確協同搶劫的意圖,也清楚共同搶劫的後果的,否則,儘管張三實施了搶劫行為,李四也進行搶劫,但不能認定是共同犯罪,而應單獨分別認定各自的罪行。

2、存在基於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行為。如A與B合謀盜竊的,必須實施了共同盜竊行為,如準備工具、踩點、放風等,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若B僅僅是有共同盜竊的想法,但沒有參與任何盜竊行為,也不存在教唆、幫助、組織行為的,一般不認為A與B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均應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必然是存在兩人才能構成共同,但兩人必須都應該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例如一正常成年人與一精神病患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不能認為是共同犯罪,相關法律責任應由正常成年人承擔。

二、共同犯罪主從犯的區別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在我們國家對於共同犯罪要作出一個嚴格的認定,因為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合適準確的評價,每一個犯罪人在犯罪當中所起到的作用,然後再作出量刑,當然了,有些犯罪的話根本就不存在共同犯罪,只需要對其一個人的單獨行為來進行判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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