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玩忽職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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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認定玩忽職守犯罪

怎樣認定玩忽職守犯罪?

玩忽職守的認定主要是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由於玩忽職守罪主要表現為過失犯罪,往往與經驗不足、工作失誤等交織在一起而難以區分。因此在認定玩忽職守罪時,需注意與一般工作中的失誤的界定。要正確把握二者的區別,主要掌握以下兩點:

(一)主觀形態和客觀行為不同。

玩忽職守行為主觀過失具有罪過形式,也就是説,行為人雖然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客觀上卻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以致發生了重大的危害結果,此外,玩忽職守甚至還存在着因徇私.舞弊而主觀惡性更大的罪過形式——間接故意,這是工作失誤所沒有的。在工作失誤中,行為人主觀過失屬於一般認識錯誤,客觀上不存在瀆職行為,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行為人始終抱着對工作負責任的態度,從主觀願望到實際行為都是積極的盡心盡職的,往往是因為經驗不足,或者工作水平不高等原因而發生了危害結果。

(二)造成危害結果的主要因素不同。

玩忽職守和工作失誤都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二者引發危害結果的因素是不同的。玩忽職守的主要原因,是行為人自身主觀上的因素,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種種瀆職表現。但工作失誤行為人主觀上雖有一定過錯,但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要是由於其他客觀因素的介入,或是行為人不能預見的或無力克服的因素所造成。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玩忽職守這種行為主要表現在沒有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而對於執法人員在進行認定的時候也要從各個構成的要件進行,對於此罪的客體也一定要認定清楚,如果只是普通的單位人員而犯的錯,就不會構成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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