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防止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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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有效防止刑訊逼供?

如何有效防止刑訊逼供?

1、塑造人權觀念,從而防止產生刑訊逼供

2、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確立“法律至上”的觀念

3、完善無罪推定原則。應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確立無罪推定原則,並予以必要的程序保障。在此原則下,刑訊逼供才毫無立錐之地。

4、賦予律師在偵查訊問時的在場權。立法應當明確,在進行任何階段的刑事偵訊時,應當有律師在場,偵查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律師協助權。

5、完善訊問程序

(一)明確詢問的證據條件

(二)完善權利告知程序

(三)建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時的錄音,錄像監控制度

(四)逐步推廣隔離式訊問室制度,建立健全隔離訊問的實施機制

二、刑訊逼供有哪些手段?

刑訊逼供解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刑訊逼供為刑法意義上的刑訊逼供,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而廣義的刑訊逼供客觀方面還包括對證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暴力取證的行為,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為。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生。

因此,刑訊逼供這種行為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

實踐中常見的肉刑取證有:拳打,腳踢,警繩,勒綁,警棍電擊或抽打,手銬緊夾,火灼及火烤,懸吊,水灌等等。

實踐常用的變相肉刑取證有:如“車輪大戰”輪番訊問,長時間不讓睡覺,站立,舉手,彎腰,飢餓,暴曬,罰凍,罰跪,不給大小便等。

三、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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