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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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

[司法解釋]

(一)、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最高人民檢索院《關於人民檢在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 2號)瀆職犯罪案件、玩忽職守案(第397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合同制民警能否成為玩忽職守罪主體問題的批覆》(2000.10.9 高檢發研字〔2000〕20號)

9、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的,依法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綜上所述,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期間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對於造成1人死亡、造成公司破產,造成外匯被騙,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事故,按照規定應當予以立案,如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或者間接損失達-100萬元的,應當予以立案,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合同制民警,應當按照國家工作人員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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