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領域職務犯罪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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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領域職務犯罪相關規定有哪些?

隨着國家經濟建設的不斷推進,會針對個別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一些資金的專項發放;或者是在某個省市發生自燃災害後,國家進行撥款補助,由於此類資金的數額巨大,就會讓很多的工作人員產生非分之想,妄圖通過一些手段,將相關款項佔為己有,我國對此有嚴格監管和處罰制度,那麼,專項資金領域職務犯罪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專項資金領域職務犯罪的特點

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一般來説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完成專項工作或工程,並需要單獨報賬結算的資金,其在公共支出中所佔比例較大。筆者通過對近幾年來本院辦理的專項資金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統計,發現該類案件有以下特點:

(一)涉及罪名較為集中,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凸顯。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專項資金類職務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上,由於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管由特定的部門和特定的人員經辦,在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與受補貼對象之間又缺乏嚴密正規的聯繫,所以管理上往往存在漏洞,為個人將專項資金據為己有提供了便利,從而造成此類案件中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集中凸顯。

(二)發案領域多,社會危害嚴重。專項資金職務犯罪涉及到了畜牧水產系統、農業系統、中小企業系統、民政系統、林業系統等領域,專項資金職務犯罪直接侵害政府的補貼政策和羣眾的切身利益,不僅會造成國家資產的流失,更為嚴重的是容易導致上級決策機構對社情、農情、企情的誤判,對惠民強企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產生諸多不利影響,甚至還有可能激化社會矛盾,引發社會不穩定。

二、立案標準

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職務侵佔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以上就是“專項資金領域職務犯罪相關規定有哪些?”的具體回答以及立案標準,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蒼蠅老虎一起打”一直是我國反腐堅持不變的原則,對專項資金的佔為己有更是不利於地方經濟建設發展,所以,已經查處,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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