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玩忽職守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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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立案玩忽職守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不予立案玩忽職守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構成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是: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在審查立案的時候,法律上都規定了非常嚴格的立案條件,對於公安機關來講,如果報案人所陳述的事實並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已經構成犯罪,那公安機關肯定是沒辦法立案的,不立案也會書面通知不立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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