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玩忽職守量刑最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構成玩忽職守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構成玩忽職守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節特別嚴重”是具體是指:
(1)造成傷亡達到下列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二、玩忽職守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其實,玩忽職守的量刑當然也得要有詳細的案情才能針對性的分析,而且人民法院是根據公訴方提交的證據,另外還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辯護人提供的相關證據,綜合裁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判罰的。玩忽職守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對一審的量刑標準也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