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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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局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公安局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首先,侵佔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公安機關不會立案,被害人只能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其次,侵佔罪的立案標準,依據法律規定,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具體數額,各地有差異,如上海的標準為兩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本罪有以下幾個特徵:

1、是否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構成本罪;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據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等。但不能包括故意損毀這種處分,具有後者這種行為,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如何正確認定侵佔罪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3、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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