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公安局不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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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公安局不立案標準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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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公安局可以立案嗎

職務侵佔罪屬於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需要提供什麼材料,公安偵查人員會提出要求。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四條[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1、職務侵佔或者單位人員受賄犯罪,一類地區以2萬以上不滿40萬元為“數額較大”,4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二類地區以1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數額較大”,3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2、挪用資金罪,一類地區以3萬以上不滿80萬元為“數額較大”,8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二類地區以2萬元以上不滿60萬元為“數額較大”,6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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