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以侵佔罪立案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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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侵佔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公安機關不會立案,被害人只能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其次,侵佔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有以下幾個特徵:
1、是否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構成本罪;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據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
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等。但不能包括故意損毀這種處分,具有後者這種行為,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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