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的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職務侵佔罪的標準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侵佔罪是指利用不合法的手段,非法佔用他人財務,據為己有,侵佔罪中包括許多類型,我們今天要講的就是侵佔罪的一種,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就是利用公司職務之便,佔用單位的財務並且不被他人知曉,那麼,職務侵佔罪的最新標準是什麼?

一、標準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規定: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最新職務侵佔罪是怎麼規定的?本站編輯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1997年頒佈的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裏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檢察院等部門聯合頒佈的立案標準: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職務侵佔數額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二、認定

(一)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因此,職務侵佔罪已經構成了刑事案件,因此,不管是公司員工,還是公司高管,都應該對本單位的財務有所瞭解,尤其是領導階層人員,為了保證公司財務沒有漏洞,更應該仔細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