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國有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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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沒有職務侵佔國有罪這一罪名。如果是公職人員侵佔國有資產的話,按貪污罪定罪處罰。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應予立案。但具體的定罪量刑,還要看數額。一般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職務侵佔國有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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