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後的後續治療費用能報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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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的後續治療費用能報銷嗎

一、工傷鑑定後的後續治療費用能報銷

可以,但根據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工傷鑑定的時候勞動者可能還在治療途中,傷勢並沒有完全的好轉,在鑑定之後還有接着治療。有些勞動者就擔心工傷鑑定之後的後續治療費用社保局不會給報銷了,自己一個人要獨立的承擔這筆治療費用。

二、在職期間

在職期間,職工因工傷或者工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因其過錯給職工造成了經濟損失,全部治療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離職後

關於職工離職後的工傷後續治療費用問題,勞動關係終止後,用人單位就沒有為職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職工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了。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勞動關係終止後,工傷後續治療費用是否由用人單位承擔,目前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法律界人士現存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無須承擔工傷後續治療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後續治療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種意見認為,工傷職工後續治療費用的承擔以超出醫療補助部分為限,如果工傷職工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不足以支付後續治療費用的,應由用人單位就超出醫療補助金範圍的部分予以承擔。

第三種意見,治療工傷是勞動者恢復身體健康和延續勞動能力的必經過程,勞動者不應為此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報銷資料:1、工傷職工身份證;2、工傷治療原始病歷;3、工傷認定結論;4、其它資料。

【注】:具體報銷資料依據本地工傷保險政策執行。

報銷流程:

方式一:工傷職工出院時候直接辦理費用報銷結算手續。

方式二:申請人攜帶規定資料前往社保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注】:具體報銷流程依據本地政策執行。

報銷比例:符合工傷保險目錄範圍內醫療費用全額報銷,報銷比例100%。

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之前,首先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的等級來獲得相應的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衞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衞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綜上所述,在進行了專業的工傷鑑定之後,他所花費的費流治療費用也可以在報銷的範圍之內,受傷者所需要花費的勞動治療費,在經過了專業的鑑定確認後都能夠進行相應的補償,因此工傷鑑定的證明一定要保存好,日後還有很大的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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