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童工十級工傷怎麼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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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童工十級工傷怎麼賠償的?

説到工傷的問題,我們就不得不提一下相關的賠償的標準,對於不同的等級的賠償的標準是不一樣的。而且,如果是用人單位僱傭童工,並且致使童工十級工傷的話,不僅僅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賠償,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那麼,童工十級工傷怎麼賠償呢?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吧。

一、童工十級工傷怎麼賠償

童工出現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其他非法用工行為,依法亦受相應的行政處罰。《工傷保險條例》第66 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第1款);“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第2款)。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 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包括:

1、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 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由用人單位承擔;

2、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十級傷殘,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當於其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倍的一次性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的責任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賠償。前款規定發給各項費用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拐騙童工的;

(二)虐待童工的;

(三)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四)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的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緻殘的,要承擔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觸犯刑法。

在我們進行處理童工的工傷的問題的時候,不僅僅是需要考慮工傷,還需要考慮童工這個特殊的羣體。而對於我們的法律中如何規定童工十級工傷怎麼賠償這個問題來説,我們的法律中要求如果出現童工傷殘、死亡的,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並且不得低於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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