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童工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僱傭童工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古代並沒有童工這一概念,這也説明那個年代並不重視人權。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吸收了來自國外的精華,開始注重人權,僱傭童工的法律也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逐漸現象出來。到現在仍然有許多人不知道僱傭童工是違法的,下面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我國目前為止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後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若被國家相關部門發現,則其不僅需要支付高額僱傭費,且還有被吊銷營業執照的風險,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犯罪分子也有可能利用這一點威脅企業從事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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