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享受工傷待遇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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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事故後,要及時地給以救治和上報工傷申請,造成殘疾的上報勞動委員會鑑定工傷級別,按級別享受工傷待遇和傷殘補助金。有的會出現喪失享受工傷待遇條件的情況,如職工死亡、失蹤、供養親屬達到年齡喪失享受撫卹金的條件等。下面小編整理的失去享受工傷待遇的情況,請閲讀。

喪失享受工傷待遇條件是什麼?

一、喪失享受工傷待遇條件是什麼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工傷保險待遇期間,如果工傷職工的情況發生了變化,例如工傷痊癒的或者工傷職工死亡、失蹤、定殘改為享受工傷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殘疾等級享受工傷致殘待遇等情形,將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此外,特別要注意的是,工亡職工的親屬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喪失享受有關待遇,如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的子女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或就業後,喪失享受撫卹待遇的條件等。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勞動能力的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不同的傷殘等級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傷殘等級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確定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活動來確定。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則會使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同時反映了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基於此,既然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那麼就無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促進職業康復”的宗旨。

規定拒絕治療的工傷職工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為了促使工傷職工積極接受治療,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極依靠社會救助。但是,如果確有事實和證據證明這種治療有害於工傷職工、而不是促進職業康復的,不應排除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工傷造成殘疾的在治療恢復後及時進行勞動鑑定,按傷殘級別來享受工傷待遇和生活自理情況給以護理津貼等。出現拒不接受勞動鑑定的,拒絕治療的,被判入獄等的情況就失去了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您還可以諮詢律師其它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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