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假期享受什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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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假期享受什麼待遇?

一、工傷假期享受什麼待遇?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年老、工傷、患病、失業、生育等情況下,有依法獲得幫助和補償的權利。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見,只要勞動者的傷殘構成工傷而不論其是否照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權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對工傷保險待遇這一問題,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作出工傷休假待遇標準:

(一)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及就醫路費企業應當全額報銷;

(二)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三)職工因工傷殘被鑑定為六級傷殘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相當於傷殘職工14個月工資的傷殘補助金;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工資降低部分的90%的在職傷殘補助金;若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則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卹金。

二、對於工傷休假待遇標準:

其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工傷休假待遇標準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根據法律規定,工傷假期期間勞動者是可以享受相關的工資待遇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工傷假期不能從事勞動等情況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拒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解決,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來進行處理,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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