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唯一選擇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可以解除,但並非唯一選擇。

無效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唯一選擇嗎?

勞動合同無效並不必然導致單方解除(或稱法定解除、過錯解除)結果的發生。勞動合同無效可能產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雙方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或是變更原合同中的無效條款,使原勞動關係繼續存續;二是勞動合同無效的無過錯方行使單方解除權,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通常在勞資雙方繼續維持勞動關係時,原勞動合同可以被新勞動合同取代,雙方沒有必要就效力問題爭執不下;只有在勞動合同被單方解除的情況下,有過錯方會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的爭議,向有權機關提起仲裁或訴訟。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簽訂幾年,法律並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無效的勞動合同那麼很有可能是這份勞動合同中的相關規定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是存在着違規的現象,而勞動者只要和用人單位有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那麼就必須要簽訂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因此面對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既可以選擇解除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簽訂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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